案情概要
A物業企業為北京延慶某商業樓提供物業服務,該樓各房間屋頂均安裝了煙感器和噴淋器。孟某系該樓3層312室業主,高某系該樓4層412室業主,高某利用412室經營拔罐理療等美容養生項目2014年12月16日16時許,高某屋內的噴淋器突然爆裂,向室內大量噴水,后A物業企業員工到現場進行了相應處置,噴淋器停止噴水。孟某提起訴訟,要求高某、A物業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高某室內消防噴淋頭爆裂噴水,致居住樓下的孟某家中財產受損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涉事消防噴淋頭雖然安裝在高某室內,但該設備系公共設施,A物業企業作為物業管理方,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消防噴淋系統的啟動,可能因明火或高溫等正常的原因,但是也存在設施老化、維護不利等自身故障所致設備異常啟動的因素。為探明消防噴淋系統啟動的真實原因,應當委托具有專門技術知識的機構進行鑒定,而作為管理義務人的A物業企業,負有舉證責任。A物業企業明確提出放棄進行司法鑒定申請,即意味著其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審據此判決A物業企業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