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10月30日訊(記者 寧曉雪 李全 馬征)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拆遷力度的加大,物業管理糾紛日益增多,入住商品房后隨之而來的物業諸如物業費繳納、公用綠地的占用、車位使用等問題也越來越多,但是人們往往對物業問題有著各自的理解和認識,這并不代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不,市民張某就因為物業費的事兒惹上了官司。
【案情回放】
張某2011年5月購買了某高檔社區的商品房,并簽訂了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物業服務,2012年開發商通知張某辦理交付使用手續,但由于收房時,張某發現房屋有入戶門破損等問題,延遲至2013年4月收房。在交付使用時,張某按照開發商要求支付了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物業服務費。2014年12月張某向物業公司支付了自2014年4月至12月的物業費用。2015年8月物業服務公司以張某未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及2015年的物業服務費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物業公司發出交付使用通知書通知業主收房的日期并不等于業主實際收房日期。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應自實際交付之日起繳納物業費”,本案中張某實際收房日期為2014年4月,張某對其入住的物業費不承擔給付責任。物業公司提前收取的物業服務費應自2013年4月起算,張某不承擔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未繳納物業費的違約責任。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判決張某與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物業公司2015年物業服務費用,駁回了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雙方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因此業主都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納物業費。業主不得因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或房屋質量等拒交物業服務費,這是錯誤的做法。無論是從業主督促物業公司提高物業服務質量角度來說,還是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業主都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有權起訴業主。同時,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也要注意,物業費給付義務的約定,特別是繳納物業費的日期。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往往約定的是每年年初繳納物業服務費,而業主往往習慣性地認為應該在每年年底享受過物業服務后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實際這種做法違反了合同約定。